1.勞務派遣單位必須與員工簽訂《勞動合同》或《勞務合同》,如未執(zhí)行,發(fā)生爭議,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則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(shù),對用工單位處以罰款; 2.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、保證金及其他費用,如違反規(guī)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單位處以罰款。 3.勞務派遣單位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,對違反規(guī)定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,逾期不繳的按日加收欠繳金額的滯納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