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報材料:
凡進入交流大廳招聘人員的用人單位均需進行用工登記。用工登記時需攜帶以下證件:
1、本市用人單位招聘時應攜帶:
(1)用人單位《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》副本原件和復印件;
(2)用人單位介紹信和招聘簡章;
(3)用人單位負責招聘人員的身份證原件。
2、外埠用人單位招聘時需攜帶:
(1)用人單位《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》副本原件和復印件;
(2)用人單位介紹信;
(3)用人單位負責招聘工作人員的身份證原件。
3、外地駐石機構招聘時需攜帶:
(1)石家莊市政府頒發(fā)的《外地駐石登記證》原件和復印件;
(2)用人單位介紹信和招聘簡章;
(3)用人單位負責招聘工作人員的身份證原件。
4、機關、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團體等無《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》的用人單位需攜帶:
(1)用人單位《法人登記證》或《機構代碼證》,單位成立批準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;
(2)用人單位介紹信和招聘簡章;
(3)用人單位負責招聘工作人員的身份證原件。
辦理程序:
1、現(xiàn)場招聘
(1)用人單位在交流大廳招聘臺位直接招聘的,經用工登記后,確定招聘日期,由用人單位填寫《單位用人登記表》,確定招聘人員的專業(yè)、數量、條件、試用期、合同期限、工資待遇、社會保險等內容;
(2)工作人員開具《交費通知單》,用人單位持《交費通知單》到“收費處”交納費用后,將《交費通知單》交回用工登記處;
(3)工作人員發(fā)給用人單位《招聘單位上崗證》,負責將招聘專業(yè)、數量、條件、試用期、合同期限、工資待遇、福利待遇等內容輸入微機、為用人單位安排招聘日期和招聘臺位,并在招聘期內在招聘臺位的顯示屏上及時發(fā)布招聘單位的招聘信息;
(4)用人單位在確定的日期和臺位進行招聘,與求職者當面洽談,確定錄用人員;
(5)在招聘日期最后一天閉廳之前,用人單位將招聘情況填寫《招聘情況統(tǒng)計表》,反饋到用工登記處,并交回《招聘單位上崗證》;
(6)招到所需人員的即可結束招聘,按照《勞動合同法》規(guī)定的期限與被錄用者簽訂勞動合同,并到勞動部門辦理備案手續(xù);
(7)未招到所需人員的,可安排繼續(xù)招聘或結束招聘工作。
2、赴外招聘
(1)用人單位赴外地招聘人員的,經用工登記后,持赴外招聘工作人員的身份證,確定赴外招聘的具體日期,填寫《單位用人登記表》中招聘所需人員的專業(yè)、數量、條件、試用期、合同期限、工資待遇、社會保險等內容;
(2)工作人員開具《赴外招聘介紹信》加蓋公章后交用人單位;
(3)用人單位持《赴外招聘介紹信》赴外地招聘。招聘結束后將招聘情況反饋用工登記處;
(4)按照《勞動合同法》規(guī)定的期限與被錄用者簽訂勞動合同,并到我市勞動部門辦理備案手續(xù)。
辦公地址:中國石家莊人力資源開發(fā)服務中心,槐安西路48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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